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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8108/202205-00094 信息分类: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内容分类: 人口、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布日期: 2024-02-28
发布机构: 杜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4-02-28
称: 淮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认定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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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认定和补助标准

来源:杜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2-28 16:2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认定依据及标准。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的通知》(淮政秘〔2011〕175号),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对象为: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2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6周岁止。

(二)奖励补助金: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是企业的,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终身无子女或者领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职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时发放100%退休金,是企业的,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6000元。

二、认定程序。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确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由单位核查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确认;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核查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簿,并报县、区卫生健康委审批。

(二)退休职工奖励补助对象确认: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查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终生无子女或领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国有企业职工,经单位审核后报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2.其他人员,由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初审;所在原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再审核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此项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复审;在发放对象所在村(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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