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杜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号: 003088108/202204-0002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人口、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布日期: 2022-04-11
发布机构: 杜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04-11
称: 关于印发《杜集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号: 杜卫〔2022〕25号 词:

关于印发《杜集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杜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4-11 09:3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镇办卫健办及开发区: 

为进一步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杜集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杜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杜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杜集区财政局

2022年4月 11 日

杜集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

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施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淮政〔2018〕40号)、《关于印发<淮北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的支持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淮卫〔2020〕22号)及《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杜集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杜政办〔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稳步增加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对符合相应要求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建设补助。

二、补助对象及方式、标准

(一)补助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新建、改扩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

2.普惠性托育机构需在杜集区辖区内注册登记,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

3.已获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的托育机构不予申报本建设补助。

4.托育机构及其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近三年内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督查检查合格或发现问题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5.普惠性收费标准暂定为机构提供的基本托管服务(全日托)收费金额不超过本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全日托按日常固定服务时段不少于8小时计,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收费按全日托标准综合核定。

(二)补助方式、标准

采取事前申报、事后补助的方式实施一次性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中央和省转移支付及本级财力给予保障,具体补助标准为每个托位2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托育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硬件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

三、申报程序

托育机构向所在镇、办卫健办及开发区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由镇、办卫健办及开发区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杜集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复核,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通报,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备。经新建、改扩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建成并完成备案,对审核通过的,由杜集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杜集区财政局拨付建设补助资金。

四、有关要求

1.申报建设补助的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骗取、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淮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且不得再次申报相关托育补助资金。

2.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申报审核、托育机构新建、改扩建业务指导、项目验收等工作。严明工作纪律,对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具体内容由杜集区卫生健康委、杜集区发展改革委、杜集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试行两年,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计划新建、改扩建托位数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单位地址

注册登记时间

备案时间

机构

工作

开展

情况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