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淮北政府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淮政〔2018〕40号),不断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
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照护服务机构,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婴幼儿提供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照护服务(不含托育点)。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
构建多形式、广参与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积极提供符合婴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四、《指导意见》的创新举措
(一)规范引导。(二)多方参与。(三)加强监管。(四)优化服务。
五、《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一)推进照护婴幼儿服务建设工作。
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有条件的新建房地产项目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同步满足举办照护服务用房需求;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公益性托儿所扩大服务对象的覆盖面等方式,努力缓解入托的供需矛盾。
(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照护服务机构。
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托育服务。引导支持举办者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单位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照护服务。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
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照护服务。
(三)加强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建设。
参照幼儿园办学标准,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护服务机构的选址、功能、供餐、安全、班级规模、人员配置等制定规范要求和配置标准。
(四)加强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把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主要内容应包括职业规范、职业责任、心理健康和安全意识等职业素养。职业道德教育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0课时。拓宽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扩大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引导部分职业院校培养涉及育婴、保育、保健及照护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可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加强对照护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照护从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加强对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后的教育培训。强化对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
六、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大人财物的保障力度。
(二)加大用地保障力度。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