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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8108/201912-0011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布日期: 2019-12-16
发布机构: 杜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9-12-16
称: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杜集区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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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杜集区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杜集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9-12-16 17:0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杜集区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6日

 

 

杜集区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淮北政府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淮政〔2018〕40号)文件精神,不断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促进和加强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照护服务机构,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婴幼儿提供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照护服务(不含托育点)。

二、主要目标

构建多形式、广参与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积极提供符合婴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三、基本原则

(一)规范引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循序渐进完善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制定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等,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二)多方参与。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营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照护服务氛围,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三)加强监管。

根据各部门管理职责和管辖范围,分级分层分类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照护服务的管理网络。明确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

(四)优化服务。

各单位、各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为照护服务机构举办者提供便捷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照护婴幼儿服务建设工作。

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有条件的新建房地产项目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同步满足举办照护服务用房需求;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公益性托儿所扩大服务对象的覆盖面等方式,努力缓解入托的供需矛盾。

(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照护服务机构。

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托育服务。引导支持举办者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单位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照护服务。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

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照护服务。  

(三)加强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建设。

参照幼儿园办学标准,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护服务机构的选址、功能、供餐、安全、班级规模、人员配置等制定规范要求和配置标准。

(四)加强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把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主要内容应包括职业规范、职业责任、心理健康和安全意识等职业素养。职业道德教育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0课时。拓宽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扩大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引导部分职业院校培养涉及育婴、保育、保健及照护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可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加强对照护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照护从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加强对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后的教育培训。强化对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

五、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一)坚持分级管理。

区政府制定照护服务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等,共同推进照护服务工作,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区级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坚持部门联动。

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和镇(街道)、开发区、单位、家庭共同参与的格局,共同做好照护服务工作。

区卫健委牵头,区教育、民政等部门配合制定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研究制定照护服务发展规划,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区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培养,支持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公益性幼儿园规划建设托班,逐步增加幼托一体化的比例。

区民政局负责民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低保困难家庭中的婴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对相关行政部门开展照护服务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区住建局负责对照护服务机构工程建设过程中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卫健委负责对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依法对照护服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一岗双责”“属地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原则要求,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区市场局负责除民政登记以外的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对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提出要求,开展食品安全监管。

区公安分局参与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负责对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照护服务机构用地保障相关工作。配合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制定照护服务设施规划。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制定,负责对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区总工会负责研究调查职工照护服务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照护服务点进行指导和服务,推动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团区委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

区妇联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配合做好对女性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照护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

(三)坚持综合监管。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区、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人财物的保障力度。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各部门根据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的规模,适时增加专人负责照护服务管理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预算,支持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加强硬件支持与保障。保障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硬件设备。

(二)加大用地保障力度。

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要优先予以保障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照护服务机构。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可接受定期的免费专业培训。财政部门给予支持,对运营的照护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贴。符合条件的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育婴员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规定,给予执业技能培训费补贴。鼓励商务楼宇综合设置公益性托育机构。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照护服务机构。

(杜政办【2019】33号)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杜集区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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