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参照《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四章执行
第四章 特别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负担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在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委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人数和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县、市、省三级人口计生委分别于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填报下年度《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简称《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委,由其导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同期,县、市级人口计生委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本年度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填报《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简称《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12月31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向省财政厅反馈本年度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