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树立文化、旅游、体育发展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及时通报国家、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政策;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工作动态、重大活动;全区重大课题研究;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信息等。
第三条 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局所有送往公开报刊、各级电视台、电台、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宣传材料,必须经局办公室审阅。
第五条 各新闻稿件,必须真实、准确。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稿件要送局主要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然后由办公室登记,。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论是科室、单位或个人对不按审阅程序外发涉及委有关内容的稿件,其科室、单位负责人将承担主要责任,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稿件,将追究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