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办农综站,局属相关部门:
为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省市农业农村部门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两节”期间农产品消费旺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易发多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全力以赴抓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和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
二、加强风险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特点和病虫害情况的用药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危害因子的风险监测力度。种植业产品,要重点聚焦豇豆、韭菜、芹菜、青菜、草莓、山药等品种,监测毒死蜱、甲拌磷等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和腐霉利、嘧霉胺、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常规农药;畜禽产品,禽蛋重点监测氟喹诺酮类药物和酰胺醇类药物,禽肉重点监测停用药物氧氟沙星和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猪肉、牛肉、羊肉重点监测“瘦肉精”和其它禁用药物;水产品,要重点聚焦鳜鱼、乌鳢、鳊鱼、鲫鱼、鲤鱼、草鱼等品种,监测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停用药物氧氟沙星及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判、做好预警。
三、强化巡查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检查力度。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要加强随机抽检、暗查暗访、飞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统筹农业综合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行业部门力量,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里。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两节”期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
四、推进合格证制度,夯实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宣传培训力度,指导生产主体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在自控自检基础上规范开具合格证。加强对合格证开具情况的巡查检查,重点检查种植养殖主体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和合格证的真实性,杜绝随意开证行为。对开具合格证存在问题的生产主体,要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抽检频次,同时要帮助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实施合格证制度的同时,要巩固和加强原有监管措施,坚决防止因推行合格证而放松日常监管的错误做法。要加强与市场监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工作。
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培训指导力度。要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将《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见附件1、2)发放至每一个种养殖主体,并在基地关键显著位置张贴明示。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农兽药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GB31650)以及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者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加强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
六、严格应急值守,防控突发应急事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线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对各类谣言或恶意炒作,要主动发声、加强科普,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强化节日值守,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告、果断处置,坚决防止事态发酵和放大(区农业农村水利局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值班电话:0561-3090672)。
请镇办于2021年2月20日前,将“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名录清单发放和张贴情况表(见附件3)等报送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联系人:薛晔;电话:13856113261;邮箱:948528979@qq.com。
附件:1.禁限用农药名录
2.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
药清单
3.名录清单发放和张贴情况表
杜集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
禁限用农药名录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所有农产品生产上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
注: 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部分农产品生产上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
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
毒死蜱、三唑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丁酰肼(比久) |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
氰戊菊酯 |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
氟虫腈 |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
氟苯虫酰胺 |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
附件2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应取得兽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一、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1类(种))(来源: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 ,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 ,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 ,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 ,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 ,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 ,硝基酚钠 ,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 ,锥虫砷胺 ,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
二、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部分兽药清单(8种)
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来源:2008年3月4日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和《农业部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来源: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来源:2018年1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 |
附件3
名录清单发放和张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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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用农药名录 |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 |
本辖区发放至每一个种养殖主体,并在基地关键显著位置张贴明示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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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对象(家、个) |
张贴数量(张/幅) |
发放对象(家、个) |
张贴数量(张/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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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等规模生产 经营主体 |
种植散户 |
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等规模生产 经营主体 |
种植散户 |
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等规模生产 经营主体 |
养殖散户 |
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等规模生产 经营主体 |
养殖散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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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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