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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842/202402-00016 信息分类: 住宅物业管理攻坚行动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24-02-28
发布机构: 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4-02-28
称: 【普法课堂】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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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10)

来源: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2-28 15:3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规定。

业主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业主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选聘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也有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服务人。

业主对物业服务人行使解聘权的方法是:

1.解聘程序和方法:业主行使解聘权,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按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这样的程序作出解聘决定后,行使解聘权的方法是,通过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服务人。

2.行使解聘权的时间要求: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应当依照其约定,不适用60日的规定。

3.行使解聘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解聘物业服务人是单方解除合同,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标准在于解除合同是否具有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如果解除合同不可归责于业主的决定,而是物业服务人的责任,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业主应当赔偿损失,例如业主无正当理由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进而解聘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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