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职责范围的规定。
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服务的性质。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1.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本身功能、寿命而言,清洁、绿化是对物业内环境的美化和保持,使业主的生活环境能够保持适宜,经营是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并获得收益,例如用公共空间刊登广告等,使业主获得利益。对于这里提到的共有部分,不可作狭义理解,对于建筑物的基础部分、外墙部分等,都应解释为共有部分。
2.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包括公共生活秩序、道路交通秩序、环境管理秩序等。
3.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防止建筑物对业主的危害,防范违法犯罪人员实施侵害业主的人身和财产的行为;对于业主之外接近或者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应负有职责,防止建筑物的脱落物、坠落物致害他人,否则,将依照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承担责任。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物业服务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范围。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行为主体不仅有外来人员,也包括自己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只要是在物业服务区域之内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人都有权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防止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在对违法、违规的上述行为进行制止的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特别是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而物业服务人并无此种权利的制止措施,物业服务人自己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