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宅物业管理攻坚行动
号: 003087842/202311-00007 信息分类: 住宅物业管理攻坚行动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23-11-28
发布机构: 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称: 【普法课堂】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4)
号: 词:

【普法课堂】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4)

来源: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3-11-28 14:4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选聘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衔接的规定。

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是一个持续不断的专业管理事业,既关系到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安全和寿命问题,更关系到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问题,无论哪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及聘任的物业管理人,都必须对此认真负责,不可以在物业服务人的交替中出现衔接不上的问题,损害业主的利益。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代表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在交替中,须实现无缝对接。不仅如此,在业主选任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优先,一经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行终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人即时取得物业管理权,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管理的物业。即使双方因各种理由发生争执,都不得违背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优先、可以对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这一规则。理由是,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业主的意志,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业主的意志,因而才出现效力上的先后之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