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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842/202310-00001 信息分类: 住宅物业管理攻坚行动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23-10-07
发布机构: 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称: 【普法课堂】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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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3)

来源: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3-10-07 09:1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规定。

业主应当负担共有部分的正常费用,合理分摊。对全体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对部分共有部分由部分业主分摊。共同费用包括:日常维修费用,更新土地或楼房的共同部分及公共设备的费用,管理事务的费用等。负担的办法,应当按照持分比例决定,即共同所有的部分,计算各业主专有部分在全部建筑面积中的千分率,计算其所分担的份额。

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权,对共有部分收取的收益,包括收取的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如果树收获的果实,法定孳息如出租屋顶设置广告物的租金,都享有收益权。对于建筑物的收益,各业主有权共同分享,按照自己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享受益。

本条着重规定的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在业主大会章程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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