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规定。
业主应当负担共有部分的正常费用,合理分摊。对全体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对部分共有部分由部分业主分摊。共同费用包括:日常维修费用,更新土地或楼房的共同部分及公共设备的费用,管理事务的费用等。负担的办法,应当按照持分比例决定,即共同所有的部分,计算各业主专有部分在全部建筑面积中的千分率,计算其所分担的份额。
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权,对共有部分收取的收益,包括收取的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如果树收获的果实,法定孳息如出租屋顶设置广告物的租金,都享有收益权。对于建筑物的收益,各业主有权共同分享,按照自己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享受益。
本条着重规定的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在业主大会章程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