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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842/202309-00034 信息分类: 住宅物业管理攻坚行动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23-09-26
发布机构: 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称: 【普法课堂】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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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0)

来源: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与业主撤销权的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的成员,除了有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和义务,还负有服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多数成员作出决议的义务,服从管理,承担应当承担的工作的义务。业主无理由拒不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其他业主可以对其进行批评,甚至予以适当的处分。

业主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享有撤销权。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是否构成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裁决。这一撤销权没有规定除斥期间,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52条关于一般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为一年,经过一年的,撤销权发生失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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