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与业主撤销权的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的成员,除了有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和义务,还负有服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多数成员作出决议的义务,服从管理,承担应当承担的工作的义务。业主无理由拒不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其他业主可以对其进行批评,甚至予以适当的处分。
业主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享有撤销权。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是否构成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裁决。这一撤销权没有规定除斥期间,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52条关于一般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为一年,经过一年的,撤销权发生失权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