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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842/202309-00032 信息分类: 住宅物业管理攻坚行动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23-09-25
发布机构: 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称: 【普法课堂】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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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9)

来源: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08:4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业主负有维护住宅建筑物现状的义务,其中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变为歌厅、餐厅、浴池等经营性用房,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引起邻里不和,引发矛盾,造成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状况,产生安全隐患,使城市规划目标难以实现。故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变住宅的用途。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根据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用途的不同、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具体分析确定。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都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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