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的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空间为标的物的专有所有权。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部分,是区分所有权的单独性灵魂,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单独所有权要素。
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专有部分的范围须是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空间所包括的范围,具体条件是:
(1)构造上的独立性,是一个单独的单元,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这个单元和那个单元是分开的独立空间。
(2)利用上的独立性,一个单元就是一个利用的单位,单元之间不可以相通,能独立、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业主买到特定单元就可以登记所有权。确定专有部分的具体标准,采“最后粉刷表层兼采壁心”说,在内部,专有部分应仅包含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在外部上,专有部分应包含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不能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不能设定专有权。
专有权人的权利包括:
(1)包括所有权的一切权能;
(2)对自己的专有部分可以转让、出租、出借、出典、抵押;
(3)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
专有权人的义务有:
(1)不得违反使用目的而使用;
(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
(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4)准许进入的义务;
(5)损害赔偿义务。
业主作为专有权人,共居一栋建筑物之内,相邻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严加规范,以保持秩序的协调和生活的安宁,更好地保护各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