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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842/202001-00015 信息分类: 政策和计划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20-01-02
发布机构: 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 生成日期: 2020-01-02
称: 【界定办法】淮北市城镇棚户区项目认定细则(含杜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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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办法】淮北市城镇棚户区项目认定细则(含杜集区)

来源:杜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08:2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各县区科学合理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北市城镇棚户区项目认定细则”。

一、概念界定

城镇棚户区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房区域。主要包括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连片和非集中连片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区改(扩、翻)建和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

集中连片棚户区:棚户区住房改造规模户数高于50户(含)或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片区;非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模低于50户或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以下的片区。城中村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重点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城中村实施改造;对城市建成区外、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村改造,要认真界定是否符合棚户区条件。严格控制城边村、城中村改造。对城市建成区外、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村(城边村、城郊村)改造,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不得纳入棚改年度计划。

旧住宅区改(扩、翻)建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对安全和使用矛盾突出的不成套住房实施厨卫等综合改造的,可作为改建工程纳入棚改范围;仅对小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美化亮化等,不得作为改建工程纳入棚改范围;仅对居民房屋进行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不得作为改建工程纳入棚改范围。

二、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住宅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破损严重、使用年限比较久远的危旧房屋(包括平房、筒子楼、大板楼等);或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结构房屋。

(二)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三)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城边村、国家重点镇驻地房屋以15年以上的为主。

(四)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专业资质检测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五)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六)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七)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八)配套设施不健全,住宅区域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九)住宅区域内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缺失或薄弱,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十)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

三、认定依据

(一)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危房鉴定报告。

(三)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水、电、气、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

四、认定程序

(一)项目前期调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现场勘察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掌握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有关认定依据文件资料报各县区棚改办。

(二)项目核查。各县区棚改办负责对上报的项目进行逐一核查。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在综合考虑改造时序、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统筹当地规划和经济发展基础上,初步确定棚改项目。经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棚改办。

(三)项目审批。市棚改办对各县区项目汇总,报市棚改项目认定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复核确认。对于确认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本市棚改计划,并上报省住建厅等部门。

五、相关要求

禁止将下列项目列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1、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和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2、禁止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

3、禁止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非C、D级);

4、禁止将棚改政策复制到一般建制镇;

5、禁止将配套、养护、绿化、外立面维修纳入棚改;

6、禁止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打包纳入棚改;

7、禁止将改造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城郊村、城边村改造纳入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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