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溪县、各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规范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管理,现将《淮北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7日
淮北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我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68号)等文件精神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我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补助的用于解决城市老旧小区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按照“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渠道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已列入省民生工程项目库(含中央补助支持项目)的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其认定标准符合《安徽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技术导则》 等规定。
第五条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以县、区投入为主,中央、省级、市级给予一定补助。
第六条鼓励县、区政府通过财政投资、社会融资等多渠道筹集整治改造资金,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和信贷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费用由市、区两级按照4:6 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市级配套项目资金40%的比例中含上级补助资金;滩溪县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费用市级财政不予配套。
第八条 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上级资金分配至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第九条 市级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由市住建局根据工作任务对县、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后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和资金分配方案,将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分配至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要全部用于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采取专账核算等方式加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
第十二条 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