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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8095/202607-0000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26-07-27
发布机构: 杜集区人社局 成文日期: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杜集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7-27 16:5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安徽相王医药有限公司岱河矿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22800174P

住址或住所:淮北市杜集区岱河矿西村

202665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严格审核患者身份信息,销售与购药人年龄不符的药品的情况,2026611日淮北市医疗保障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我单位。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511-20251231日期间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涉及违规270人次,涉及违规医药费用30968.4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统筹基金13806.47元,违规使用个人账户16870.4元;存在未严格审核患者身份信息,成年人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儿童药品情况,销售与购药人年龄不符的药品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内容,构成了将不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致使医保损失的行为。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及第三十八条第(七)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约谈你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该问题;

2.退还给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损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0968.40元,

3.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30968.40元的1.5倍罚款46452.6元,上缴财政。

如不服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医疗保障局)

二〇二六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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