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杜集区高岳街道水泥厂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题资格证件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2340602669493898J
住址或住所:杜集区滂汪集贸市场南门
法定代表人:王其
联系住址: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程庄行政村程庄37号
2025年11月24日杜集区医保基金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和基金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为成年参保人购买儿童用药、串换收取电磁波热疗致医保基金损失,执法人员按规定提取证据、制作现场执法文书,并依据程序继续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存在未按规定提供合理的医药服务,造成成年人购买儿童使用药品,涉及医药总费用43元,其中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7.1元;使用TDP(特定电磁波理疗仪仪器)串换收取了“电磁波热疗”,涉及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320元,其中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元;以上共涉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07.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通知书》(淮杜医保检通字〔2025〕1号),证明 2025年11月24日,杜集区医保基金检查人员对杜集区高岳街道水泥厂社区卫生服务站检查的事实。
2.成年人购买儿童用药费用结算单及费用明细各1张,证明杜集区高岳街道水泥厂社区卫生服务站2024年存在成年人购买儿童用药且纳入医保统筹结算的事实。
3. 电磁波热疗费用结算单及费用明细各4张,证明杜集区高岳街道水泥厂社区卫生服务站2024年存在4人次收取电磁波热疗并纳入医保统筹结算的事实。
4.电磁波热疗仪器照片2张,证明杜集区高岳街道水泥厂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TDP(特定电磁波理疗仪仪器)开展“电磁波热疗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杜集区高岳街道水泥厂社区卫生服务站承认成年人购买儿童用药、使用TDP(特定电磁波理疗仪仪器)串换收取“电磁波热疗”的事实。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25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杜人社罚告〔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达不到听证条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内容,构成了为参保人提供不合理的医药服务及串换诊疗项目,致使医保损失的行为。
鉴于你单位在立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其他社会影响不大,给予中间幅度处罚。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及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成年人购买儿童用药及使用TDP(特定电磁波理疗仪仪器)串换收取“电磁波热疗”的行为,并处理如下:
1.退还给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损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07.1元,
2.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07.1元的1.5倍罚款160.65元,上缴财政。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医疗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