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具体行动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发展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全省统筹办法和全国、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稳妥推进工伤认定工作。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落实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七)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依规实施动态调整。贯彻落实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八)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依法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完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执行和动态调整,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办法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办法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妥善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政策。
(十三)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杜工作或定居政策。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强化人才服务工作,健全全区人才服务体系。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和省、市表彰奖励制度办法,综合管理全区奖励和表彰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主要负责人:朱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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