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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8001/202512-00019 信息分类: 其他权力
内容分类: 公安、司法 发布日期: 2025-12-31
发布机构: 杜集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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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杜集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31 11:1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申请人:豆某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某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淮北市某某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2025年7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原在某某村分配承包地确权证具体信息,2023年、2024年上述地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该答复内容并非申请人所要公开内容。同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对违法确权登记事项没有查清,更没有予以公开。其所公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并不是申请人要求公开内容,且对主要信息内容进行了遮掩,打印件也没有加盖印章,真实性不清楚。故申请人提出以上申请事项,请依法予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依法履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姓名存在“窦某某”与“豆某某”的不一致(正文“窦某某”、签名“豆某某”),“某某村”与“某庄村”也不一致。姓名和村名是身份及事项关联的核心信息,为避免因名称不一致导致被申请人在检索时出现障碍。被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以下材料:1.依法履职申请中的“姓名和村名”是身份及事项关联的核心信息,建议申请人核实并修正,避免因名称不一致导致本机关在检索“姓名和村名”时出现障碍;2.请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3.申请事项指向不明确,请明确申请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信息,哪个时间段的信息。2025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将《补正行政履职申请通知书》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确定的申请内容为:1.申请某某镇人民政府向豆某某公开其在某某村作为户成员分配承包地确权证具体信息(2015年以户为单位的确权证地块一名称:十亩地,地块编码:3406*********98;2016年以户为单位的确权证地块二名称:场南北段,地块编码:3406********59);2.申请某某镇人民政府向豆某某公开其在某某村作为户成员分配承包地2023年、2024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具体信息(补贴领取人的准确姓名、身份证号、发放金额、补贴面积核算详情、发放时间和发放所依据的政策文件及权属凭证)。

202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检索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8月20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完全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在“全国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中未检索到申请人在某某村作为户成员的信息。根据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提供的地块编码3406*********98、3406*********59,查询到上述两个地块所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现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经检索,在“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中均未检索到豆某某在某某村作为户成员分配承包地2023年、2024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的相关信息。案涉答复并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经检索查询,向申请人依法公开了相关信息,案涉答复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尽到了检索、查找的义务,履行了受理、检索、答复等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本机关作出的答复书。

2025年10月24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证的8组证据材料均提出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证的2组证据材料的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依法履职申请》。被申请人次日收到后,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补正行政履职申请通知书》并依法送达。

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申请人在某某村作为户成员分配承包地确权证具体信息(2015年以户为单位的确权证地块一名称:十亩地,地块编码:3406*********98;2016年以户为单位的确权证地块二名称:场南北段,地块编码:3406*********59);2.申请人某某村作为户成员分配承包地2023年、2024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具体信息(补贴领取人的准确姓名、身份证号、发放金额、补贴面积核算详情、发放时间和发放所依据的政策文件及权属凭证)。

2025年8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同日,被申请人分别向李某亮、豆某侠、李某平作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

202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作为附件一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材料,行政复议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一、主体方面。被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程序合法。

三、内容、适用依据方面。针对申请事项1.申请人在某某村作为户成员分配承包地确权证具体信息,被申请人通过“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块编码,被申请人查询到其保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并已将该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主张该表存在主要信息被隐去、打印件未加盖印章等问题,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隐去表中第三人的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系为保护他人个人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该表以未加盖印章的打印件形式提供,在行政程序规范性上确有瑕疵。但该表系从被申请人保管的原始登记资料中查询、复制所得,其记载的与申请人申请的地块编码一致,相关核心信息(如地块编码、地块四至、面积、承包方信息等)均明确,暂无证据证明其内容经过篡改。该程序瑕疵并未对申请人的知情权产生实质影响,亦未减损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针对申请事项2.申请人某某村作为户成员分配承包地2023年、2024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具体信息,被申请人通过“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进行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2024年相关补贴发放信息,并答复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其作出的答复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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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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