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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8001/202512-00018 信息分类: 其他权力
内容分类: 公安、司法 发布日期: 2025-12-31
发布机构: 杜集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称: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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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杜集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31 11:1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申请人:豆某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的《关于豆某某申请依法履职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淮北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7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某某村违规、错误制造农补资金发放名册的行为进行查处;变更家庭成员名单是否征得其本人同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针对豆某某所作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中首先认定事实错误。对“村组登记”过程中,不应依法享有权益的人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又在明知申请人实际有承包地,也享受过耕地出租后收益的情况下,却不上报申请人名单的错误行为视而不见,认定未发现有违规制造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名册的行为,明显违背事实。其次,2015年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首要因素应该考虑最初土地承包人的信息,再看其是否符合继续承包条件。2015年时,申请人因结婚户籍已迁出某某村,单纯通过电脑检索当然检索不到申请人作为某某村户成员的信息,但这不能否认申请人实际有承包地且一直耕种的事实,更不能非法剥夺申请人的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2015年村组登记,明显是违法上报、擅自增减户成员名单,乡镇审核、县级复核也是未尽职尽责。此次履职答复,被申请人故意为掩盖2015年开始的违法登记确权行为,混淆视听,仅仅以未检索到申请人户成员信息敷衍了事。未能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明显违法,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依法履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姓名存在“窦某某”与“豆某某”的不一致(正文“窦某某”、签名“豆某某”),“某某村”与“**村”也不一致。姓名和村名是身份及事项关联的核心信息,为避免因名称不一致导致被申请人在检索时出现障碍。被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以下材料:1.依法履职申请中的“姓名和村名”是身份及事项关联的核心信息,建议申请人核实并修正,避免因名称不一致导致被申请人在检索“姓名和村名”时出现障碍;2.请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3.申请事项指向不明确,请明确申请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信息,哪个时间段的信息。2025年7月24日将“补正行政履职申请通知书”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收到豆某某补正提交的《依法履职事项申请》,其确定的申请内容为:1.依据《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第55条,要求对某某村违规制造农补资金发放补贴名册的行为进行查处;2.依据《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第60条,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核实2015年土地确权登记时变更申请人户家庭成员名单的行为是否征得了申请人本人的同意或存在其他法定事由,审查该变更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被申请人受理并通过依法履职程序处理,在核查事实的基础上,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并于2025年8月20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完全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并无不当。根据申请人依法履职申请,被申请人经检索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并结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的。答复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相符,法律适用准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经检索,在“全国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中未检索到豆某某在某某村作为户成员的信息;经核查,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函〔2025〕338号)文件要求,某某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按照“村组登记、乡镇审核、县级复核”的流程进行实施,尚未发现违规制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名册的行为。某某村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选编》中技术方案的第二大项“资料收集”第五小项“农户申请”(要保证同一户承包申请的唯一性,申请表所填写家庭户籍与户口簿、身份证信息相一致。申请表由乡镇、村工作小组根据二轮合同和户籍信息进行审核),这一工作原则对当时户内户籍在册人员进行登记工作,确定相应权利人,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2025年10月24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证的8组证据材料均提出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证的3组证据材料均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4日,申请人因夫妻投靠,户籍由某A派出所**行政村迁至某B派出所某庄行政村。

2024年8月16日,淮北市某A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土地承包证明》:申请人未在矬楼村享受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长30年承包经营权。

2024年9月4日,淮北市某A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申请人于2015年11月分到蒋庄自然村复垦后荒地0.17亩,现自愿把荒地退回村里,放弃耕种权,永不要回。

2025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依法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该申请,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补正行政履职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2025年7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重新提交《依法履职申请》,申请事项为:“1.要求对某某村违规制造农补资金发放补贴名册的行为进行查处;2.启动调查程序,核实2015年土地确权登记时变更申请人户家庭成员名单的行为是否征得了申请人本人的同意或存在其他法定事由,审查该变更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豆某某申请依法履职事项的答复》并进行送达。

2025年11月12日,淮北市公安局某B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人户籍于2005年4月14日因夫妻投靠由某A派出所**行政村迁至某B派出所某庄行政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本质上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其土地权属争议职责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经补正,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重新提交《依法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处理的申请事项:一是查处某某村违规制造农补资金发放补贴名册的行为;二是核实2015年案涉土地确权登记时申请人户家庭成员名单被变更是否征得了申请人同意或存在其他法定事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豆某某申请依法履职事项的答复》并送达,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申请人反映相关问题进行查处和监督的职责,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查,2015年土地确权登记时,申请人的户籍不在某某村。且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举报事项处理过程和结果的解释说明与程序性回应,属于事实性描述,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这也是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申请人资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故申请人与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提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另需说明的是,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听证会上提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行政争议。建议申请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实质诉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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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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