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1:刘某。
申请人2: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某、孙某某对被申请人淮北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某镇政府)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的***字〔2025〕3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以下简称3号《履职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决定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2月12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