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案涉房屋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的规范性文件及完整竣工验收资料。
申请人称:1.申请与答复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8月20日通过邮政快递(邮件号:1237*****9319)向被申请人提交《淮北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求公开2020年重建案涉房屋某大厦A 座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的规范性文件及完整竣工验收资料。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作任何答复,已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的规定。
2.申请公开信息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案涉房屋因消防问题被责令停业,申请人作为承租人,需通过上述政府信息核查房屋建设合法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相关规划、施工及验收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3.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的逾期未答复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权利救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复议机关应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寄件(邮件号:1237*****9319),该邮寄件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淮北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一)》《淮北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二)》,以及附件材料清单1份。被申请人误认为此份材料清单即包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全部事项,故对材料清单中的5项内容逐一进行答复并依法送达,而忽略了《淮北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一)》中2项申请公开的事项。后续,被申请人将及时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邮件号:1237*****9319)。申请材料中的《淮北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一)》载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1. 2020年重建某大厦A座的《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2.某大厦A座工程的综合验收的合法性文件以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2025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至2025年10月27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亦未履行延长答复期限的法定程序,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