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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08780X/202601-00040 信息分类: 职责依据
内容分类: 民政、就业、医疗、社会保障、扶贫 发布日期: 2026-01-30
发布机构: 杜集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名称: 杜集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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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2025年版)

来源:杜集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1-30 10:56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利类型 事项名称 事实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安徽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3.安徽省民政厅2025权责清单全省一单规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2022修订)、《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文件,按规定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文件,按规定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核准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文件,按规定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特困、孤儿救助等待遇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安徽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法定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慈善财产、违规关联交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无公开募捐资格主体擅自开展公开募捐、虚构慈善项目募捐等四类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开具捐赠票据、不出具志愿服务证明、不反馈捐赠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慈善信托受托人违规使用信托财产、隐瞒财务信息、超标准列支管理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章、《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涂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处罚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配套条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侵占、贪污救助、慈善款物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备案、侵害老年人权益、违规收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志愿者服务组织违规收取志愿服务报酬、摊派费用的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殡葬单位违规销售墓穴、炒卖墓地的处罚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社会组织拒不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年检弄虚作假的处罚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年检监管条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强制 封存、收缴违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调查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
2.审批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5.监管责任:对强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殡葬设备、违规殡葬用品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调查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
2.审批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5.监管责任:对强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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