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让老年人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80-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80-99 周岁的低保老人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30 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40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600 元。本次标准调整后,市辖三区高龄津贴发放资金筹集渠道调整为,由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计算承担,并由区兜底解决。濉溪县仍按原渠道筹集。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