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二、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三、申报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定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场所。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备齐并网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3.决定:决定岗位人员参考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证件制作与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五、申报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住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或章程核准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三)理事会会议纪要(参会理事监事签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五)根据办理事项的不同,还需以下材料:
1.有业务主管单位或执业许可的,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提供新换发的执业许可证书;
2.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变更登记以及章程核准的须提供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3.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4.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须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
5.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的须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三)理事会会议纪要(参会理事、监事签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
(五)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60日;承诺时限为3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八、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杜集区民政局。
九、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561-4017356
邮箱:djmz401736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