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杜集区民政局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及重点民生领域 >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 未成年人保护
号: 00308780X/202207-00009 信息分类: 未成年人保护
内容分类: 民政、就业、医疗、社会保障、扶贫 发布日期: 2024-02-20
发布机构: 杜集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2-20
称: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2〕159号)
号: 皖民儿童函〔2022〕159号 词: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2〕159号)

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4-02-20 14:5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县(市、 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孤儿和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保障水平,现就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部署要求,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能力,分类施策,精准保障,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明确保障对象范围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和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2)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 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待遇。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1.完善认定方式。

1)对于信息完整的要简便办理。县级民政部门要落实“放管服”要求,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走路。对于申请人身份信息明确,其父母信息详细完整的,采取“个人声明+信息比对”的方式认定。

2)对于信息缺失的要联动办理。因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身份不明、信息缺失等原因,造成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出具死亡、失联等文书,也无法进行信息比对的,采取“个人承诺+邻里佐证+村(居)证实+乡镇(街道)查验+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认定。

3)对于特殊情形的要研究办理。对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2.严格审批时限。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 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2)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完善退出机制。

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教育、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保障,做到“应退尽退”。对退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后,符合其他社会救助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做好衔接。

(三)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对孤儿和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各地要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孤儿身体健康状况,开展孤儿医疗救治工作,特别是机构内重残重病儿童的医疗康复,要积极对接市级“明天计划”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确保“应救尽救”。

(四)完善教育资助救助

1.规范实施“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各地民政部门要将符合助学条件的儿童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省民政厅依据系统数据拨付相关助学资金。

2.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各市民政局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皖民办字〔202237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方案落实,于202273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落地落实。

(五)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各地要督促指导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履行“临时监护、关爱服务、政策指导、技术保障和社会参与”五个方面的职责,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1.承担临时照料职责。为临时监护的儿童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服务。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为流浪儿童、重残重病儿童、遭受监护侵害儿童、遭遇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儿童提供照料服务。对新发现的孤弃儿童,在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后,按照“先救治、后接收”的原则,承担临时照料,待孤弃儿童治愈或病情稳定后,及时移交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养育。

2.开展走访关爱行动。对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养育状况进行不定期走访,走访评估其安全处境、监护、学习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和生活费使用情况,并提供精准关爱服务。发现儿童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告知并指导儿童家庭进行申报。

3.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链接社会资源,为有需求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提供相关服务。

4.做好信息维护和政策指导。做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切实提高精准关爱服务水平和工作实效。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展儿童福利工作提供政策指导。指导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定期对本辖区的农村留守儿童和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其他困境儿童开展走访排查,履行入户走访、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关爱帮扶、监护指导、宣传教育等职责。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及时研究儿童福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级民政部门要对所辖县(市、 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助医助学、关爱帮扶等情况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督导,每年6月、12月分别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民政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处(儿童福利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督导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切实履行职责,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关爱服务;要做好儿童福利系统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确保保障全覆盖。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 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杜绝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要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变化情况的收集,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定新增对象,核减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基础上,持续开展儿童福利政策宣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用深入浅出、浅显易懂的语言将政策宣讲覆盖每一个村(社区)。要在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中培养一批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员,真正吃透政策精神,切实把握政策重点,紧扣群众关注焦点,做到“一口清”“问不倒”。

省民政厅将适时对各地儿童福利政策落实情况、机构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0227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