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杜集区民政局 > 财政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政策与标准
号: 003087762/202112-00195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内容分类: 民政、就业、医疗、社会保障、扶贫 发布日期: 2024-02-21
发布机构: 杜集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2-21
称: 【办事指南】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号: 词:

【办事指南】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来源:杜集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2-21 12:0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保障标准

20237月起,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77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4元。

三、申请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原件;

3.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的,需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必要的就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3.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后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形成评审会议记录。评审会由镇、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召集。审批结果、评审会议记录上传至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打印《审核审批表》存档,同时将汇总资料报区民政局备案。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

五、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杜集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咨询方式

电话:0561-4017367

邮箱:djmz4017365@126.com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