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二、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自2023年7月起,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4 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80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自2023年7月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750 元、半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450 元、全自理标准每人每月 60 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525 元半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300 元、全自理标准每人每月 45 元。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审批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在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杜集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咨询方式
电话:0561-3051155
邮箱:djmz401736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