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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789/202107-00020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流程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24-03-27
发布机构: 杜集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4-03-27
称: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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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

来源:杜集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3-27 16:1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


按:“程序违法,处罚自始无效。”这是行政法的特殊规则,体现了法律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特殊要求。然,实际工作中,囿于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执法程序或多或少存在纰漏,执法瑕疵影响了执法人员的形象,影响了执法部门的权威,更影响了法律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为规范执法流程,法制办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公告催告、送达等基本流程进行简单梳理,以期对现实执法起到规范指引作用,进而实现公正执法、效率执法目的。

[法律链接]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1.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或者判令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可以一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基于已经形成的违法事实,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重大利益的考虑,而不宜撤销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确认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第一篇:行政处罚篇

概念表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顺序、步骤。

类型分类: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不需要立案调查且影响不大、事实很简单、在其发现后即可认定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外,

行政处罚通常所用的程序,即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结案阶段、告知权利、下达处罚决定、送达决定、归档立卷七步骤。

现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流程梳理如下:

一、立案阶段

(一)案件来源
1.检查工作中发现。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应做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等其他方式。
整理立案材料的同时,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对于不愿意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的应当注明,并由受理案件来源线索的分管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核查。整理完毕后,将相关案件来源情况通过行政执法平台录入网络系统。

(二)填写《立案审批表》
对于核查后应当进行立案调查的,需要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
1.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上的一致,其他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邮政编码和住所一栏。

2.案发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发生地)

3.案件来源(已做说明)。
4.核查情况及立案的理由。简要写明对案件来源线索经过核查掌握的当事人有关行为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情况下可以表述为“X年X月X日,我单位收到举报(或检查中发现)……(说明线索来源)。经核查,当事人存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等相关规定,构成了…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建议予以立案调查”。

5.办案人员应填写两人以上。
6.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由案件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如“建议立案,并由XXX、XXX负责调查办理此案。请局领导批示”的意见,并可以加盖办案机构的公章。

   (三)报请立案
办案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材料和有关的证据。立案审批后,将相关案件立案情况通过行政执法平台录入网络系统。

(四)注意事项
1.时效性:发现线索需及时登记,并搜集整理有关材料,核查后应在最短时间内上报审批。因《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谁先立案谁查处”原则,加之有些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短等原因,如不及时立案可能不利于调查取证,甚至可能会造成最后劳而无功的结果。

2.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不能立案这是基本原则。①要分析案件线索是否属于职权查处范围;②分析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否在本单位管辖区域范围;③分析违法行为发生大致时间或者违法行为有无继续连续状态,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两年追责期限;④根据有关法律就某些类型违法行为的职责分工,分析所在单位能否查处某类型案件;⑤分析该行为是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社会危害后果,即分析是否有需要立案调查必要性。

3.一事不再罚:多个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的同一案件,立案时遇到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在本单位之先进行立案查处,应当核查清楚具体情况再做处理,避免违反《行政处罚法》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二、调查取证阶段

在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中,这是一个最主要的阶段也是很难以把握要点的阶段,此阶段是基于对立案时的案件来源线索情况所作的进一步了解,应充分搜集证据材料以证明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为下一步案件定性以及如何根据情节量罚提供事实依据。

一般而言,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当事人的身份;2.立案调查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3.立案调查的违法事实是否为当事人实施,是否还有其他当事人参与;4.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6.当事人的责任,如当事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主观上有无违法故意或者属于疏忽大意等;7.当事人有无法定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8.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其他事实。

   (一)调查取证基本原则
1.依法取证原则。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采取违法方式和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定性量罚的依据使用。一般情形下,合法收集证据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①案件已经被批准立案调查,对于核查案件线索而在立案前取得的基本证据例外;②办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且调查取证时出具执法证件;③收集证据的人员原则上是被指定的办案人员。

2.及时取证原则。现实中,违法行为千变万化,证据有时难以固定,当事人出于对自身非法利益的保护而串供、隐瞒、销毁、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及时取证显得尤为重要。

3.全面取证原则。包括两层意义,一是能够证明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的证据需要全面收集,包括当事人有无从重、减轻、从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二是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尽量全面收集现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顺查和逆查灵活运用原则。调查取证的顺序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往往需要因人因事而为:有时是查找证据证明已经发现的线索,有时需要根据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的新证据、新线索证明新的违法行为;有时需要根据推断(违法当事人可能存在什么行为、可能会在某些方面留下什么证据材料、或者可能下步会采取什么举动)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开展调查取证。作为一个经验成熟的办案人员,在认真分析已有线索和证据情况下,应当对一个案件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的实施手段、表现形式具有很强的洞察力和预见性,随时根据案件调查的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查取证的重点和顺序。偶尔执法人员抱怨“当事人不配合拒绝提供证据,案件无法调查下去”,其实很多情况下不见得当事人配合调查是案件调查终结的唯一方式。

(二)证据的基本要求
证据基本要求:真实性、合法性、逻辑性、关联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即:1.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能弄虚作假;2.证据取得必须合法,在法律上能够作为证据认定,这主要针对证据的种类和取得方法;3.证据应当和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违法行为构成中某一要素(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4.证据的逻辑性即证据之间应该形成互相证明和补充印证逻辑关系,经得起推敲。

 (三)证据的种类以及取证要求
通常按照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证据可能还有一些新的表现形式。但不论怎样,证据都必须合法取得并经相关人员确认和有关方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1.书证
书证一般是指用书面形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指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函件、合同、协议、帐册等内容。书证应尽量收集原件。如果不能取得书证的原件办案人员可以复制(一般采取复印或抄写、拍照的方式),但不管原件还是复制件均应有供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并让其说明“此件为….的原件(或复制件),出自什么地方。”如果是复制件的话还要让其写明“经核对,此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书证不论页数多少每一张都应按以上要求由供证人或当事人签字(盖章)作出说明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办案人员应当逐页写明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人、证据内容等。

2.物证
是以物品的存在、外部特征或构成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物证主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实物。有时它和书证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比如有些印刷品广告)。物证一般是最客观、最直接的原始证据,较之其他证据有更强的证明效力,所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物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物证数量较多、实物较大无法和其他证据资料一起存档的应当用照片和复制的方式提取,但要求同书证一样,都必须经物证提供人确认。

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两者表现方式基本一致。常见的是询问笔录(当然也包括证人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书面陈述材料)。对于证人和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材料,只要有提交人的签名盖章,办案人员在上面注明提交的时间地点即可。

(1)如何询问和制作《询问笔录》。
①一人被问,即询问当事人必须个别进行;
②两人在场,即应有两个以上办案人员在场进行询问;
③被询问人通常是证人、当事人或者被侵害人;
④被询问人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的义务;
⑤被询问人五项权利:享有知情权(知道为什么事情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涉及的人和事或与被询问人本人有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要求其回避此案)、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五项权利

⑥询问技巧:询问技巧是一个长期实践不断提高的过程,不是三两天就能够一蹴而就的事。对于新手或者对于调查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对案情有一个基本认识,知道被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自己要通过询问调查了解些什么(明确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前提下,可以在进行询问之前按照对被询问人由浅而深、由远而近的询问顺序列一个询问笔录的调查提纲。这样可以避免具体询问时没有章法和条理,不该问的问了,该问的没有问到或者问得不全面、不深入彻底。

以下询问技巧及程序供参考:
1)办案人员表明身份(这一点相当重要,应当在询问之前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出示有关证件,同时在笔录开头应当将此和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其如实回答或提供有关内容这个过程写上去);

2)简要提问(即提问要简单明了,一项一项按步骤提问,由浅而深…);
3)听取陈述如实记录;
4)全面调查客观取证;
5)抓住重点注重策略;
6)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进行教育。
    (2)制作《询问笔录》相关要求
1)笔录应用钢笔书写或者打印、避免错别字、字迹端正避免潦草、标点准确、语句通顺避免用不常用生硬的词语;

2)笔录基本记录完毕后,记录人应当交询问人仔细看一遍,避免记录的内容和询问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有所遗漏;

3)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后尾部应问“以上你所讲的是否属实?还有没有其他的情况要补充?”被询问人作出回答后,接下来问“请你看下笔录,如果和你说的一致,请你签字确认”,然后要求其在下一行顶格写上类似“以上XX页笔录我已经看过,与我所陈述的情况一致”的确认话语并签名(盖章)写上日期。同时要求其逐页在规定地方签字(盖章)。

4)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补充。对于笔录中有删改的内容需要被询问人进行签名和盖章(或按指纹)予以确认。最后,调查取证的办案人员(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5)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对于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应当一并收集,比如身份证件、工作证等;对于当事人或者证人是单位的,除收集被询问人个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收集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能够证明单位性质的其他有效证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证书》等)、对被询问人开具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单位授权委托书,还应该在笔录上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这一点在收集其他证据时也应如此)。

4.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因鉴定对象不同分为书证鉴定、物证鉴定、会计鉴定三类。我们常用的主要是物证鉴定,在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的过程当中涉及较多,总的要求是通过鉴定结论能够依法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准确定性。

(1)抽样取证的真实合法。抽样的主体是否合法、抽样时是否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并签字盖章、抽样的方法是否科学准确合符规定(比如样品的密封、当事人在封签上是否签字,抽取的样品是否有代表性是否能够反映整体情况);

(2)鉴定单位是否是国家规定的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可靠、能够依法作为证据使用;(3)样品应有三份,一份送检、一份办案单位留存备查、一份交被抽样人保管;(4)抽样取证后将样品委托有关机构检验鉴定时,一般应当完整填写《委托鉴定书》交有关机构,同时应当填写《送达回证》。在取回《鉴定结论》(《检验报告》)时,还应当向鉴定(检验)机构调取该单位《资质证书》等材料以证明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合法有效

(5)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①如何现场检查和制作《现场笔录》。
1)现场检查。是一种常见的执法活动,也是一种重要的调查取证方式。是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及场所所进行检查清理的活动。现场检查具有时间性强、客观性强、干预性强几个特点,应当做到及时快捷、全面客观、突出重点、有条不紊进行。也正因为客观性强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证明效力”规定“…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资料  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即说明,现场笔录作为证据,在行政处罚中属于证明效力(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明力)较高的证据。

2)检查前先分析现场情况,进行人员分工。先要明确指挥员,让每一个参加检查的人员在出发前熟悉案件情况以及检查重点目标,明确每个人在现场检查中的位置和职责(谁负责检查物品、谁负责查看书证、谁负责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谁负责清理财物开具收据或法律文书、谁负责摄像和拍照、谁负责找被检查人谈话……)

3)检查中临场互相配合,找准检查重点。进入现场后,检查人员要做到既分工又协作,齐心协力在现场指挥员的组织下,在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的情况下抓紧时间、分头定位检查。根据现场变化情况,所有人员要灵活机动、互相配合“速战速决”结束检查。因现场检查对被检查人存在一定的影响性和干预性,所以检查人员应当严格约束自身的言行,稍有不慎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对正在进行的现场检查和以后的调查取证造成困难和被动。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现场检查中一并采取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和所扣留财物应当尽快撤离现场。

4)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可以适时对被检查人宣传教育,以有利于下步的调查取证。

    ②《现场笔录》是就客观进行的现场检查活动用文字所作的书面记录。总的原则是客观真实,应让每一个没有参与现场检查的人看过后有如临其境的感觉。既要全面描述现场情况,又要抓住检查重点,但不要明白的用肯定语气表述被检查人违反了什么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1)《现场笔录》应当有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来意的记录;有两个以上人员参加检查的记录;有告知被检查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记录。这点和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一样。

2)《现场笔录》应有条理,先看到什么再是什么一一记录(可以用列1.2.3.的形式表述)。对于检查重点部位应当详细记录,比如涉嫌不合格商品应当就生产者、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商标、商品名称、现场检查发现的商品数量等等都需要详尽记录;被检查人和见证人有相关的意见也应当在笔录上予以记录。(比如:当事人向检查人员违法行为为谁所为;见证人说明其看到的有关情况等等。)

3)对于不方便取得实物作为物证的可以拍摄照片和用其他方式固定。
4)现场检查有时是配合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一并进行的,这点在笔录上应有所体现。

5)对于在实施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抽样取证或者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在《现场笔录》上也要如实记录。

6)《现场笔录》写好后应在现场指挥人看后,再交被检查人和见证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其在上面签上类似如“以上记录我已经看过,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的确认语,再签字或盖章(对单位而言)。这点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办案调查人员经常疏忽。被检查人拒绝到场或签字的应在笔录上说明原因,办案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到场参加见证其拒绝到场签字的情况。

7)《现场笔录》上需要填写的“当事人”一般是指接受检查的个人和单位,即行政机关实施现场检查的相对方,而不一定就是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这点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许多人很容易混淆。

5. 视听资料
以内载的图像、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比如摄影胶片、录音、录像、光盘、计算机数据等等。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过程。声音文件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调查取证过程当中就视听资料产生的胶片、底片、光盘以及其他原始载体应当和案卷一并归档,并要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以及证明对象。

一般认为,调查中拍照、摄像应当尽量包含以下内容:
(1)拍照摄像所在位置的门牌、店名、招牌、参照物等能证明违法地址的内容

(2)执法人员着制服实施检查、调查的镜头;
(3)当事人或其经营人员以及在场人的镜头;
(4)经营场所整体的镜头;
(5)被查的嫌疑物品的近照或特写镜头;
(6)对于当事人身份证件、有关合同协议、账单、凭据等重要资料而又不方便提取的证据,也可一并拍摄取证。无论是照片、光盘还是声音文件的文字记录…都应当由提供人或者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结案阶段

(一)全面整理分析证据材料:对每一份证据进行程序性审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所有证据。主要审查:

1.当事人、证人、证据提交人、办案调查人员签名(盖章)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了出处(没有的必须补齐)。

2.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粘贴固定。以美观整洁、方便查阅存档为原则,对于原件(书面的)证据较大的可以用折叠方式,较小的(比办案纸小)可以用粘贴方式;复制件(或复印件)可以用缩小复印或裁剪的方式;照片可以粘贴在照片粘贴单上,在空白处写明拍摄的内容。如:“此照片拍摄的为某某进行XX活动时所使用的XX工具”、 “此照片拍摄的为某某生产销售的XX商品”…,有时对于照片重点部分可以接上一句写“照片中某某部分可以看出有什么什么字样(或现象)”

在下面应当写明照片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员。特别注意的是,一般照片拍摄是和现场检查笔录同步进行,所以在现场检查笔录结尾可以补充一句“以上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已在检查同时摄像(拍摄照片)”再将《现场检查笔录》交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字盖章确认。照片拍摄并粘贴后一般也应让有关人员在上面签字确认。

    (二)按取证时间顺序对证据进行排列。这样便于办案人员回顾调查过程,发现证据是否有遗失等情况,也有利于办案人员在调查终结报告中按时间顺序反映调查取证过程。

    (三)按证据证明问题之间的关联再进行排列--这是案卷整理最后的基本排列要求和方式,即“证据链”一环扣一环、一环证明一环的逻辑推理顺序排列。这样便于办案人员以外的其他人通过证据能够看得懂--客观上的确存在有何主体在何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何行为,造成何危害后果。

    (四)认真浏览、分析所掌握的所有证据:1.取得的证据是否互相之间存在有矛盾,能否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2.证据是否真实可靠;3.当事人是否提供了虚假陈述、对有关事实有没有隐瞒;4.证据是否已经齐全,是否足以从多角度、相对应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时间、地点、实施人、事情起始经过、结果影响以及主客观的整个环节);5.是否还证明当事人有新的、其他违法行为。经浏览、查阅分析,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再次取证进行补充,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报请销案,对于证据有矛盾的,应当仔细进行甄别,分别予以采纳。相关证据材料经确认后,应当在形成后尽快通过行政执法平台录入网络系统。

四、处罚决定

经过对证据的整理、分析、审查,认为证据足以证明案件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即结案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销案建议)。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分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标题为“X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者为“X局关于XXX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2.正文:
(1)一般应写送呈报告的对象“市局”:
 a.案件来由:此为第一段(包括什么办案机构什么时间经什么方式收到什么案件线索、于什么时间报经什么机构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谁负责调查办理、调查的时间方法步骤及结果…..经过XXX时间的调查,案件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将本案调查情况综合汇报如下)。

b.当事人基本情况。此段是单位的写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按营业执照内容写、没有的按其他有效证书写;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住所、工作单位及职务职业、身份证号码。

c.详细介绍调查取证的经过、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相关证据。

首先写清楚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应如实全部写上。另外还应当写明有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采取的时间、种类。例如可以表述为“本局立案后,办案调查人员于XX时间对XX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又于XXX时间找证人XX进行调查, XX时间找当事人XX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部分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时间、地点、目的、方式手段、经过、情节、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主客观因素、危害结果(不同案件要写的上述内容不一样,有的可以不写,有的必须写)。总的要求就是要字词句准确明了(不能含糊不清),语句通顺、通俗易懂地表述清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让人对该案事实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也为接下来的案件定性给出事实依据!  这段可以表述为“现查明:XX时间,当事人XX从事了何种违法经营活动…..”接下来写“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明…2…证明…3….”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要按照调查的时间顺序逐一列举,并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作简要说明。

d.案件性质,即违法事实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得出的定性结论。首先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以及相关解释的原文。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第XX条第XX款规定……” X局关于《XXX》的答复“……”下段接着可以表述为“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XX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第X条第X款第X项之规定,为该条款(项)所指的什么行为 …”

e.处罚依据:引用处罚的法律依据(罚则)原文。
f.自由裁量理由:表述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当中的一些主客观因素,比如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应当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理由。自由裁量幅度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单位公布的自由裁量标准。

g.处罚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的理由,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建议。“鉴于当事人的上述情形,依照什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第几条(款、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h.对于案件定性和处罚建议,如有意见和分歧,也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3.尾部。
一般可写“以上意见(或建议),当否,请批示”然后空行 “承办人:……(两人以上)”再空行写时间。

    (二)送审报批。
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经办案结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连同整个案卷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办案机构将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案卷一起报分管局长审查签字同意,方可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文书。(说明:①法制机构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办案人员认为其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补充证据;②对于法制机构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承办人员认为其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纠正和修改;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移送;④对于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的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般需要报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权利告知阶段

(一)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步骤: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应当以本机关的名义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并按照法制机构的登记填写统一的告知文号。

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两种文书填写可以参照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有关内容,但不要求太详细,以清楚明了为原则(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实施了什么行为这一事实、有些什么证据证明、依据什么规定认定其涉嫌为什么性质行为、本局依照什么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什么情形拟对其作出什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填写与之基本一致。

   (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申请听证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申请听证。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口头申请听证的,应当以笔录形式如实记录。

    对陈述和申辩的理由,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认真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文书送达阶段

在告知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自签收后法定期限内(法律未明确规定期限具体时间,部门法有内部规定的参照内部规定,没有内部规定的以行政机关告知的期限为准)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报请审批、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行使了相关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行政机关进行了分析或者处理,经过法定期限以后,也应当及时报请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送达方式
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作出后当场交付受送达人,如受送达人不在现场,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次采用直接送达、委托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将送达回证和行政执法文书一起邮寄,并索要回执。

3.公告送达: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公告;无规定的,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同时张贴公告,将张贴公告过程进行录像或者拍照记录;或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法定期日,即视为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送达注意事项
1.不论哪种送达方式,在文书送达同时应当一并填写《送达回证》(公告送达例外)交当事人签收。邮寄送达的《送达回证》经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在收到邮件签收并寄回的,以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没有取回《送达回证》的按向邮局查询到的实际收到日期计算。

2.公告送达的告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15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其他文书是公告60日后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15日、60日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如果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为送达日期。

3.《送达回证》送达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受送达人在签名盖章同时应写明收到送达文书具体时间。如果不是直接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备注一栏写明“受送达人在收件人一栏签名(盖章)写明收到日期后请及时将此件退还本单位”。

4.填写《送达回证》的常见法律文书种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有需交付当事人和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法律文书都应当填写送达回证。主要有《询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协助调查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

5.《送达回证》是一种能够证明行政机关何时履行了相关告知送达义务的重要书证,是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在法定期限内的重要书证。实践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以及送达时间在复议、诉讼、执行阶段经常要被多方反复审查,送达方式不恰当、《送达回证》的遗失或者填写不规范,往往会被判定为程序不合法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这点务必要引起办案人员的高度注意。七、归档阶段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后并取得送达回证或邮寄挂号回执后,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比如将罚款交纳到了指定银行)应及时开出财政统一的收缴罚没款的收据并交付当事人。收据其中的案卷联应当粘贴好和整个案卷一并进行整理,案卷整理装订并经法制机构查阅后,应及时交档案室进行保管。

第二篇  行政强制篇

2011年6月30日,《行政强制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该篇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分两部分内容进行讲述。

第一部分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一、措施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五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当场告知或者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4)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单行法中都有具体规定);(5)目的已经达到或条件已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2. 查封、扣押:(1)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2)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3)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4)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5)查封、扣押后的财物有三种处理方式,其一是没收非法财物(违法事实清楚),其二是.销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其三是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当出现如下五种情形时,需解除查封扣除: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3. 冻结:(1)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2)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3)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4)冻结程序要求: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制作现场笔录;⑤5交付冻结通知书;⑥解除冻结后,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如果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4.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种子法》规定的封存、《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暂扣等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条件: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2.对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定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注意事项特别规定:
1.紧急情况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2.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1)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必须按照刑法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一并移送;(3)书面告知当事人,不能口头告知。

第二部分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执行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所遵循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强制执行权,作为主体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一类为行政机关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做为强制执行主体。

一、行政机关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类
根据执行流程,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前催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四阶段。

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方面内容。事实条件,行政相对人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履行催告程序
(1)催告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期限多长,《行政强制法》未作明确规定,学理界一般认为催告期限为10天较为合理。

    (2)催告内容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标注明确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方式;④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过催告程序,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

(1)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催告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这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属于执行罚。注意事项: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标准告知;2)罚款或者滞纳金数额封顶,以金钱给付义务为限。同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根据执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三种执行方式:1)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执行条件有三:一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二是满三十日;三是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2)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执行条件有四:一是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但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之前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第三章规定办理);三是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是经催告仍不履行。

3)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条件有二:一是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二是之前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②划拨存款、汇款。这是直接强制方式,采用这种执行方式的行政机关,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执行机构仅限于金融机构,两者的衔接方式是书面通知。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汇款只适用于税收、社保费征收等少数领域。决定机关: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排他性)。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处罚法规定,采用此种执行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拍卖专业性比较强,法律也有专门的规定。行政机关不直接执行,做出拍卖决定后,委托专门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水法》、《气象法》规定了此执行方式。

⑤代履行。
1)代履行实施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一类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代履行实施条件有四:一是行政决定是关于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二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书的期限);三是经催告仍不履行;四是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3)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是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是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是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五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是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另,《行政强制法》还规定了即时代履行:1)立即实施代履行的范围: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2)立即实施代履行的前提条件:当事人不能清除;3)立即实施代履行的事后要求: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这是兜底性规定,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执行方式,如《兵役法》规定的强制履行兵役,《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注意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注意事项)
(1)选择时间应选择合理。《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2)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3)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5)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6)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7)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二、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1)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2)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2.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履行催告程序(10日);(2)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供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4. 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的救济途径:(1)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2)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5日内提出,30日内受理)。

5.法院不予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1)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6.法院立即强制执行的规定:(1)情况紧急;(2)为保障公共安全;(3)行政机关申请;(4)经法院院长批准;(5)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三、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1)中止强制执行情形: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其他情形。

    (2)中止执行后的2种处理结果:①恢复(中止情形消失);②不再执行(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却无履行能力,中止满3年未恢复执行)

6.终结执行
  (1)终结强制执行情形: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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