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派克新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铝合金镁合金铸件及50万组电动车锂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杜环行〔2026〕15号
关于金派克新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铝合金镁合金铸件及50万组电动车锂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金派克新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2万吨铝合金镁合金铸件及50万组电动车锂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本项目为新建,位于安徽淮北杜集开发区山河大道以北、开发路西,项目占地面积约66666.7m²,建筑面积约44100m²,拟建设压铸车间、机械加工车间、焊接车间、涂装车间、电池组装车间、整车组装车间、研发大楼。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铝合金压铸线、镁合金压铸线、机加工、表面处理(喷粉、电泳、喷漆等)及锂电池组装等。生产设备主要包括:熔炼设备、压铸设备、涂装设备、机械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电池组装流水线等。配套建设给排水、变配电、环保、消防等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万吨铝合金镁合金铸件、50万组电动车锂电池及20万套新能源配件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已经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项目代码2506-340602-04-01-999639。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25%。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杜集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一百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蓝之源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规模、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熔炼、扒渣、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装置处理,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保温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集气罩+软帘收集经“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处理,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并经设备自带油污净化器处理后,两股废气合并,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铸造抛丸工序颗粒物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打磨工序颗粒物经打磨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通过6套“湿式打磨除尘系统”处理,两股废气合并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铸造喷塑工序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采用滤芯回收+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塑固化工序密闭作业,进出口设置集气罩收集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天然气燃烧尾气与铸造喷塑后固化废气合并经排气筒(DA005)排放;水分烘干天然气燃烧尾气亦引入排气筒(DA005)排放;电泳及泳后烘干废气、喷漆及喷漆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采用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RCO装置处理,天然气燃烧尾气与喷漆烘干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车厢车架电泳废气、电泳烘干废气及喷漆废气、喷漆烘干废气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合并进入一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RCO装置处理,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下料、切割工序颗粒物经工位下吸式集气罩微负压收集,焊接、打磨工序颗粒物经柔性软管集气罩收集,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8)排放;车厢车架抛丸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车厢车架预处理酸洗磷化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采用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采用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11)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密闭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12)排放。
(2)各工序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如下:铸造产品熔炼、扒渣、保温、压铸、抛丸、打磨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压铸、电泳、涂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浓度限值;喷塑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重点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改造要求;车厢车架下料、焊接、打磨、抛丸、喷漆、电泳产生的颗粒物,危废暂存间非甲烷总烃,酸洗磷化产生的氯化氢、磷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
(3)无组织废气。本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限值;工业炉窑无组织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车厢车架清洗工段磷化废水(含磷废水)单独收集,采用“化学法除磷+混凝沉淀”工艺预处理;酸洗废水(含酸洗后清洗废水)单独收集,采用“碱中和”工艺预处理;铸造清洗工段水洗废水、脱脂废水、无铬钝化废水、封闭废水、电泳后水洗废水、UF水洗废水,以及车厢车架清洗工段脱脂废水、酸洗废水、磷化废水、电泳工序水洗废水(含电泳前纯水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统一进入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二级反应沉淀+气浮+A/O+二沉池”工艺处理,设计处理规模为130m³/d。污水处理站出水与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纯水制备系统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混合,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龙湖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交叉因子从严执行)后,排入龙湖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龙河。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做到分质、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本项目废钢丸、金属边角料、废外包装材料、纯水制备废过滤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焊渣、布袋除尘器收尘委托外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漆渣、铝渣、铝灰、镁灰、电泳槽渣、脱脂及无铬钝化及封闭槽渣、废酸、磷化槽渣、废槽液、废包装桶、污水处理站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须规范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加强厂区防渗管理,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分区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化学品库、事故应急池、喷漆房、初期雨水收集池、表面处理工序区域等重点防渗区的防渗工作,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容积为350m³的事故应急池及114m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烟(粉)尘4.985吨/年、二氧化硫0.773吨/年、氮氧化物7.23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958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0、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公司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杜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本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2026年9月14日
抄: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杜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淮杜环行〔2026〕15号关于金派克新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铝合金镁合金铸件及50万组电动车锂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doc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