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6〕11号

2026-08-04 09:55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名称/姓名:淮北市锦亿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Y

法定代表人:李X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欧集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6 年7月8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锦亿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企业正在运营,根据环评批复要求,企业养殖废水应经收集排入黑膜沼气池内部经发酵处理后排入黑膜沼液池。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养殖废水未全部排入厂区南侧黑膜沼气池内部,存在部分养殖废水排放在黑膜沼气池表面并流入黑膜沼液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被调查人员的身份;2.2026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黑膜沼气池存在破损,黑膜沼气池、沼液池未正常运行的情况;3.2026年7月8日现场照片记录2张,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黑膜沼气池存在破损,黑膜沼气池、沼液池未正常运行的情况;4.2026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黑膜沼气池存在破损,黑膜沼气池、沼液池未正常运行的情况;5.企业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公告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规模畜禽养殖场;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10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0.3万元+(10万元-0.3万元)×0%=0.3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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