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10号

2026-07-22 09:52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名称/姓名:淮北市锦亿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Y

法定代表人:李X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欧集村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正在运营,根据环评批复要求,企业养殖废水应经收集排入黑膜沼气池内部经发酵处理后排入黑膜沼液池。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养殖废水未全部排入厂区南侧黑膜沼气池内部,存在部分养殖废水排放在黑膜沼气池表面并流入黑膜沼液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被调查人员的身份;2.2026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黑膜沼气池存在破损,黑膜沼气池、沼液池未正常运行的情况;3.2026年7月8日现场照片记录2张,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黑膜沼气池存在破损,黑膜沼气池、沼液池未正常运行的情况;4.2026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黑膜沼气池存在破损,黑膜沼气池、沼液池未正常运行的情况;5.企业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公告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规模畜禽养殖场;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0.3万元+(10万元-0.3万元)×0%=0.3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伟、戴燕明

电  话:0561-3090629

地  址: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杜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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