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9号
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淮北市陈品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7
法定代表人:陈X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北陈庄行政村
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群众投诉,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戴燕明、何伟对淮北市陈品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企业现场正在运营,厂界周边存在异味。查阅企业环评批复,猪舍应设置除臭设施,通过无人机巡查,企业厂区猪舍处已基本设置除臭墙处理臭气,但厂区东侧有两处猪舍除臭墙未设置完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经理)的身份; 2.2026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东侧有两处猪舍除臭墙未设置完全的情况; 3.2026年6月29日现场照片记录2张,证明你公司厂区东侧有两处猪舍除臭墙未设置完全的情况; 4.2026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东侧有两处猪舍除臭墙未设置完全的情况; 5.2026年7月6日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手续情况及需要履行的环保要求;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的地址;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裁量百分值为5%;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万元+(10万元-1万元)×10%=1.9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元整。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伟、戴燕明
电 话:0561-3090212
地 址:杜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