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6〕10号

2026-07-24 14:44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名称/姓名:淮北市陈品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7

法定代表人:陈X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北陈庄行政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接群众投诉,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戴燕明、何伟对淮北市陈品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企业现场正在运营,厂界周边存在异味。查阅企业环评批复,猪舍应设置除臭设施,通过无人机巡查,企业厂区猪舍处已基本设置除臭墙处理臭气,但厂区东侧有两处猪舍除臭墙未设置完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经理)的身份;    2.2026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东侧有两处猪舍除臭墙未设置完全的情况;    3.2026年6月29日现场照片记录2张,证明你公司厂区东侧有两处猪舍除臭墙未设置完全的情况;    4.2026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东侧有两处猪舍除臭墙未设置完全的情况;    5.2026年7月6日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手续情况及需要履行的环保要求;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的地址;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9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裁量百分值为5%;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万元+(10万元-1万元)×10%=1.9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元整。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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