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6〕9号

2026-07-03 16:41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皖淮北环(杜)罚〔2026〕9号

淮北贰号车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T,法定代表人侯X浩,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中石化加油站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贰号车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房内部存在喷漆件晾晒,漆尚未干透,喷漆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6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房内部存在喷漆件晾晒,漆尚未干透,喷漆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3. 2026年4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房内部存在喷漆件晾晒,漆尚未干透,喷漆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4. 2026年4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喷漆房内部存在喷漆件晾晒,漆尚未干透,喷漆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6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00元+(20000元-2000元)×0%=2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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