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6〕8号
皖淮北环(杜)罚〔2026〕8号
安徽雨佳高科技板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XU,法定代表人:张X全,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杜集经济开发区山河大道北侧。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交办问题线索,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雨佳高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DA002废气排口在线监测设备CEMS工控机2026年1月4日—4月23日历史数据发现,2026年1月11日-1月13日、2月7日-9日、2月26日—27日、2026年3月2日—3月11日、3月15日—3月16日、3月18日、3月20日—3月21日、4月9日、4月11日出现颗粒物在线监数据超标(排污许可证载明颗粒物限值为20mg/m3)。其中2026年2月7日,颗粒物超标为历史数据中最高阶段,数据为28.64mg/m3。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6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CEMS工控机历史数据,颗粒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限值的事实、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事实;
3.2026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6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CEMS工控机历史数据,颗粒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限值的事实;
4.2026年4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2026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CEMS工控机历史数据,颗粒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限值的事实;
5.安徽雨佳高科技板材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一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已履行备案、自主验收的情况;
6.安徽雨佳高科技板材有限公司2026年3月4日在线比对验收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使用的情况。
7.安徽雨佳高科技板材有限公司2026年1-4月压机产量台账一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1-4月份,正常生产的情况;
8.安徽雨佳高科技板材有限公司2026年1-4月环保设施日常运行台账一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1-4月份,环保设施正常开启的情况;
9.安徽雨佳高科技板材有限公司2026年1-4月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月报表1份,2026年1月份-4月份淮北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公告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1-4月份颗粒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限值的情况、小时排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以上的情况、大气超标排放超标时期属于一般时期的情况;
10.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11.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废气监测方式为采用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的情况,DA002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3的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7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裁量百分值为0%;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裁量百分值为0%;小时排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6%;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百分值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6%=32.8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错误,态度端正,主动增加环保设备降低颗粒物排放,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
对你公司尚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进行生产排污的违法行为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5%,最终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32.8万元-[15%×(100万元-20万元]=20.8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