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6〕7号

2026-06-18 11:06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皖淮北环(杜)罚〔2026〕7号

淮北润金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G,法定代表人:王X,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经济开发区紫昱路南侧。

2026年4月30日,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制砖生产线搅拌工序未作业,现场工人正在进行脱模工序作业,制砖车间皮带输送机未封闭;车间北侧作为储料仓库贮存有生产原料,上方窗户多处存在破损,车间大门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6年4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制砖车间皮带输送机未封闭;车间北侧作为储料仓库贮存有生产原料,上方窗户多处存在破损,车间大门未关闭的情况;

3.2026年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制砖车间皮带输送机未封闭;车间北侧作为储料仓库贮存有生产原料,上方窗户多处存在破损,车间大门未关闭的情况;

4. 2025年4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制砖车间皮带输送机未封闭;车间北侧作为储料仓库贮存有生产原料,上方窗户多处存在破损,车间大门未关闭的情况;

5. 淮北润金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环评验收复印件(部分)2份,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按照环保要求履行的职责;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万元+(20万元-2万元)×0%=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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