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6〕6号

2026-04-16 11:23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卫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XXP,法定代表人周X雷,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工业集中区兴国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部监督帮扶反馈“安徽卫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问题,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卫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阅你公司的生产记录显示,2026年1月22日—1月27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你公司打磨、喷漆等涉气工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减排清单要求停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 2026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的情况;

3. 2026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的情况;

4. 2026年3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产的情况;

5. 开料、打磨、喷漆等生产日志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产的情况;

6.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

7. 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的情况;

8.重污染天气预警减排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应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求的情况;

9.淮北市启动、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公告1份,证明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和解除的情况;

10. 2024年12月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11.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5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裁量百分值为1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5万元+(20万元-5万元)×11%=6.6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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