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2.14)

2026-02-14 16:11作者: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6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2.14)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对象

案件

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机关

处罚时间

处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淮北市杜集区杨老五干鲜店

 

淮北市杜集区杨老五干鲜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淮北市杜集区杨老五干鲜店于2025年10月25日从华强干货辣椒产品直销店购进八角5斤,购进价格20元/斤,销售价格40元/斤;购进白芷3斤,购进价格8元/斤,销售价格15元/斤,至案发时该批八角、白芷已销售完毕,销售收入合计245元,违法所得认定为245元。当事人仅能提供上述批次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向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经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华强干货店辣椒产品直销店”(濉溪县城南李记干货店)对调查函中的购货票据(编号:0834391)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涉案检验不合格批次的八角、白芷为其销售的事实不予认可,致使该批八角、白芷无法溯源。该批八角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0.424,标准指标为≤0.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白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0.587,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

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

杜市监处罚〔2025〕168号

 

主动履行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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