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6〕5号
淮北市源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XXXXXXXX9M,法定代表人王X晨,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段园工业集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源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调阅企业在线比对检测报告,安徽中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二季度在线设备比对报告(报告编号:2025061105H),温度比对结果不合格。2.查看该企业在线数据,5月30日10时至31日15时,湿度数据恒值为4.07%,31日15时至19时数据缺失,21时显示故障,6月1日数据恢复正常,恒值期间正常生产,未使用备用机,未进行手工检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5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3. 2026年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 2025年10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5. 淮北市源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在线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保障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
7.《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认定情形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2025年第二季度比对监测报告温度比对结果不合格及湿度仪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之规定,应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万元+(20万元-2万元)×5%=2.9万元,即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