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3号

2026-03-02 16:02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淮北市红太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02XXXXXXXX81,法定代表人刘X慧,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朔里镇葛塘村。

2026年2月5日,我局委托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省淮北市红太阳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检测。2026年2月6日,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HZNB0211Z)显示你加油站密闭性、液阻及5#、7#、8#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你加油站未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6年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6年2月5日,我局委托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

3.2026年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6年2月5日,我局委托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2026年2月6日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NB0211Z)显示,你加油站密闭性、液阻及5#、7#、8#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送达了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NB0211Z)且你加油站现场负责人吴成华对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NB0211Z)检测结果没有异议的事实;

4. 2026年2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2026年2月5日,我局委托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省淮北市红太阳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检测的事实;

5. 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NB0211Z)原件1份,证明了你加油站密闭性、液阻及5#、7#、8#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

6.《淮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2026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送达了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NB0211Z)的事实;

7.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相关检测人员采样证和《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校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和检测人员具备油气回收液阻、密闭性、气液检测资质、能力的事实;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加油站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万元+(20万元-2万元)×0%=2万元。

我局拟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伟   任明燕

电   话:0561—3090212   0561—3090262

地  址: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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