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2-2号
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2-2号
吴X林:
性别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XXXXXXXXXXXX34,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育才路东侧乡村振兴产业园。
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飞航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进行生产,焊接和切割工序正在作业,漆房内存在已喷好的工件,厂房内存在已渗锌处理后的工件,尚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和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身份;
2. 2025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未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和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情况;
3. 2025年1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尚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和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情况;
4. 2026年1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尚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情况;
5. 2025年11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的的情况;
6.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情况和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的情况;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5年12月29日登记),证明你公司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情况;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9.“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你作为淮北飞航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裁量表,环境危害后果情况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为0%;主观情况为一般过失,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5万元+(20万元-5万元)×0%=5万元。
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任明燕 何伟
电 话:0561—3090262 0561—3090212
地 址: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