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6〕2号
皖淮北环(杜)罚〔2026〕2号
安徽钰鹏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T8LGF2Q,法定代表人任雪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腾飞路18号。
根据淮北市重污染天气巡查要求,2025 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钰鹏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一台自动焊接机正在进行作业,焊接时未使用焊烟净化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5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有一台自动焊接机正在进行作业,焊接时未使用焊烟净化器的情况;
3.2025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有一台自动焊接机正在进行作业,焊接时未使用焊烟净化器的情况;
4. 2025年11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有一台自动焊接机正在进行作业,焊接时未使用焊烟净化器的情况;
5. 安徽钰鹏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登记表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复印件(部分)1份,环评报告表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按照环保要求履行的职责;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6〕1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经我局复核,你公司焊烟净化器主要产生污染物为烟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所提及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清单所指的违法行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重污染天橙色预警期间,在明知焊烟净化器损坏的情况下仍进行焊接作业,不适用免罚清单所列出的免罚情形。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裁量标准。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 10万;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0%+0%+0%+0%+0%+0%)=1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