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5〕2号

2025-10-20 09:53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XXD,法定代表人肖X伟,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经济开发区腾飞北路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上级机构交办,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西北侧露天堆放有骨料车间生产完成的成品石料,厂区西侧堆放有石粉,未采取防扬尘措施;骨料车间内正在清理机械,骨料车间西侧厂房未封闭完全,现场扬尘外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5年7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西北侧露天堆放有骨料车间生产完成的成品石料,厂区西侧堆放有石粉,未采取防扬尘措施;骨料车间内正在清理机械,骨料车间西侧厂房未封闭完全,现场扬尘外溢的情况;

3.2025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西侧堆放有石粉,未采取防扬尘措施;骨料车间内正在清理机械,骨料车间西侧厂房未封闭完全,现场扬尘外溢的情况;

4. 2025年7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证明公司厂区西侧堆放有石粉,未采取防扬尘措施;骨料车间内正在清理机械,骨料车间西侧厂房未封闭完全,现场扬尘外溢的情况;

5. 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3份、环评验收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按照环保要求履行的职责;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5〕2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裁量标准,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2万元;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万元+(20万元-2万元)×0%=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杜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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