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5〕3号

2025-11-20 09:50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华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2XXXXXXXXXXXG,法定代表人焦X通,地址杜集区段园镇工业集中区兴园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大气监督帮扶要求,2025 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杨雪梅、周佳永对淮北华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车间内烟尘弥漫,未在焊烟净化机点位下作业及部分焊烟净化器损坏、未使用。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企业员工的身份;

2.2025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内烟尘弥漫,未在焊烟净化机点位下作业及部分焊烟净化器损坏、未使用的情况;

3.2025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内烟尘弥漫,未在焊烟净化机点位下作业及部分焊烟净化器损坏、未使用的情况;

4. 2025年10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车间内烟尘弥漫,未在焊烟净化机点位下作业及部分焊烟净化器损坏、未使用的情况;

5. 淮北华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登记表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复印件(部分)1份,环评报告表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按照环保要求履行的职责;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5〕3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裁量标准。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 10万;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0%+0%+0%+0%+0%+0%)=1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杜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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