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8.6)

2025-08-06 18:52作者: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8.6)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对象

案件

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机关

处罚时间

处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李记蔬果超市

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李记蔬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称涉案水果(芒果)于2025年4月14日从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综合体柱子果业处购进,同批共购进71.5kg,进价7元/kg,销售价10元/kg,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70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供货商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及2025年4月16日柱子果业代销代购的发货单(单据号0014638)。2025年5月16日,我局向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淮市监综杜协函[2025]6号)。2025年7月4日,我局收到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徐泉市监协复[2025]070401号),回复函描述,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李记蔬果超市2025年4月16日从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综合体柱子果业处采购水果(芒果)及提供柱子果业代销代购发货单,柱子果业经营者吴信柱均不认可。当事人虽提供了涉案食品的供货商及相关材料,但经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柱子果业对从该处采购水果(芒果)及发货单均不认可,否认2025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销售过涉案食品。综上,我局根据现有证据,对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从柱子果业采购水果的事实不予采信。

 

 

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杜市监处罚〔2025〕74号

 

主动履行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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