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7.15)
2025年7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对象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九安堂大药房 |
淮北市九安堂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经查:当事人淮北市九安堂大药房负责人自述其接受亲戚委托,将两盒来源不明的药品左甲状腺素钠片放在药店销售,没有随货同行单及发票,也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当事人分别于2月19日和2月23日以28元/盒的价格销售给靳**(身份证号码:342222********0114)和曹**(身份证号码:342222********0030)各一盒。涉案药品为左甲状腺素钠片,品牌为雷替斯,规格:50ug×100片/盒,2月19日销售给靳**的药品批号为:42712A,追溯码:83904760060085444407;2月23日销售给曹**的药品批号为:41722A,追溯码:83904760060353888604,涉案金额共计56元。
|
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15日
|
杜市监处罚〔2025〕63号
|
主动履行,15日内 |
安徽新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光店 |
安徽新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光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经查,当事人购进4盒丁苯酞软胶囊(0.1g*24粒),批次号分别为1182404217、1182407107,分别于2025年1月6日销售给顾客张**2盒、2025年2月6日销售给顾客张**2盒。当事人陈述上述药品是从一顾客处购进,购进时间不明,无法提供该顾客联系方式,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该药品售价为73.8元/盒,共销售4盒,货值金额为295.2元,违法所得认定为295.2元。 |
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95.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15日
|
杜市监处罚〔2025〕67号
|
主动履行,1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