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6.26)
处罚对象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徐老五小磨香油铺 |
淮北市徐老五小磨香油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经查,2025年1月19日当事人加工生产一批徐芝味牌小磨香油产品,其在无任何品质性判定依据情况下,宣称使用的加工原料白芝麻为“优质”品级,并在产品标签配料事项中予以标注,存在虚假标签内容。经核实当事人共生产60瓶(净含量220ML/30瓶/单价10元、净含量420ML/30瓶/单价20元),货值900元。由于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停止虚假标签使用并对标签事项内容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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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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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6月23日 |
杜市监处罚〔20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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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1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