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众城水泥公司5000t/d熟料生产线生物质替代燃料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2025-06-04 09:02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淮北众城水泥公司5000t/d熟料生产线生物质替代燃料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部门:淮北市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电话:0561-3090317

地  址:淮北市杜集区群众来访接待中心三楼

项目名称:淮北众城水泥公司5000t/d熟料生产线生物质替代燃料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性质:技术改造

建设单位: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202号淮北众城水泥公司现有厂区内

编制单位:安徽碧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技术改造,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202号淮北众城水泥公司现有厂区内,占地面积100亩(约66666.67m2)。2012年7月24日《淮北矿业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产5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原淮北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淮环行﹝2012﹞32号),2012年12月23日通过原淮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淮北矿业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产5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环验﹝2014﹞46号)。本次技改项目内容为:利用现有5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建替代燃料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系统一套,使用替代燃料代替部分燃煤,年处置10万吨替代燃料(废纺和生物质各5万吨)。本次技改项目仅涉及燃料改变,不新增项目产能(年产水泥熟料165万吨的生产能力不变),不改变依托工程的主体工艺,新增计量喂料系统等设施,项目实施后,依托现有5000t/d熟料生产线处置300t/d替代燃料,废纺和木屑仅用作替代部分燃煤。本项目已经杜集经济开发区备案(杜经开技改备〔2024〕7号)。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

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对策措施:

1、 废水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次技改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污水;现有废水包括循环冷却水、余热电站排水和生活污水。工艺冷却水、余热电站排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系列污水成套设备进行处理,其中10t/d用于绿化浇洒,其余30t/d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龙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龙湖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龙河。

2、废气

(1)有组织废气:本项目废纺和生物质堆棚采用全密闭措施,原料堆棚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根20m高排气筒(DA066)排放;一线窑尾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高效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除尘脱销窑磨一体化”处理达标后,通过现有95m高排气筒(DA046)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氟化物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 34/ 3576-2020);有组织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以及重金属类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表1中的控制标准。二噁英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及2019修改单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2)无组织废气:通过车间密闭,负压收集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无组织颗粒物、氨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 34/ 3576-2020)中的限值;无组织硫化氢、臭气浓度、氯化氢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的限值。

(3)本技改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SO:162.11t/a,颗粒物:171.9 t/a,NOx:756.25t/a)。

3、噪声

本项目隔声、消声、设备定期保养、基础减振等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其中废包装袋与废纺一起进入水泥窑进行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均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采用袋装化、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听证权力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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